石云生律师,男,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,大学本科学历,曾任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主任,现执业于云南凌云(大理)律师事务所,任副主任,高级合伙人,任大理市第八届、九、十届政协委员,当选大理州律协常务理事,曾被大理市政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石云生律师
电话号码:0872-2162836
手机号码:13988563794
邮箱地址:1109215586@qq.com
执业证号:15329200910439435
执业律所:云南凌云(大理)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云南省大理市石屏村滨海大道9号
最近,家住南浔镇某商品房小区的杨女士遭遇了一件堵心事。
2012年初,杨女士搬进了购置的新家。因为在六楼,采光和通风条件颇好。但最近一个月以来,厨房忽然大面积渗水,渗水处的墙皮随之脱落。
厨房里“下雨”这件麻烦事,就像一块大石头重重地压在她的心头。
业主、邻居 找漏堵漏成大难题。
为尽快找出漏水点,杨女士一直没闲着。最初,她找到了楼上邻居李家夫妇,但在李家厨房,看不到任何漏水痕迹。为此,杨女士多次上楼查找原因。邻居李先生认为,杨女士常常上门却屡屡找不到渗水原因,大有“兴师问罪”的嫌疑。楼上楼下两户邻居的关系本就不熟络,如今更生分了。
厨房的“雨”一直下,杨女士又找到了小区物业。随后,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联系了房地产开发商。得到开发商会出面解决渗水问题的答复后,杨女士长舒了一口气,感觉有了解决的门路。
然而,事情的进展远没有她想得那么顺利。开发商承诺,入户检查后,维修人员找到可能的出水点,在打开地面检查后,一定会让地面恢复原样。但邻居李先生拒不配合,查漏堵漏的解决方案又被搁置了。
律师 物权人双方应和谐协商
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望认为:杨女士所遇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是法律中的相邻关系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》中的相关法规规定,楼下住户的天花板漏水,楼上住户应该配合维修。在商品房的购买合同中有关于房屋保修和维修方面的具体约定,房屋出现的问题在保修时间范围内的,一切维修费用和因渗水给房主造成的损失都该由开发商来承担,因楼上楼下住户间的楼板和管道等属于公用部分;超过保修期的维修问题,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启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。如果确因楼上住户的个人装修和用水而导致往楼下住户家中渗水的,维修和渗水导致的损害赔偿则该由楼上的邻居个人承担。
但是,无论谁承担维修责任,作为楼上的业主也应该为维修提供方便,配合维修。否则,楼下业主完全可依据《物权法》或者《民法》的相关规定起诉楼上的业主排除妨碍,届时必然加剧邻里之间的矛盾,导致不必要的诉讼。
因此,物权人双方应该本着和谐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,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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